民法典哪些条款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和预期收益的权益保护-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合同纠纷

在《民法典》中,关于守约方可得利益损失和预期收益的权益保护,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条款:

  1.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 条款内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法律解释:此条款明确规定了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即预期收益)。但赔偿范围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即违约方只需赔偿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 应用场景: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买方无法按时生产并销售产品,从而错失了预期的销售利润,那么这部分预期利润(在合理预见范围内)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
  2.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虽不直接涉及可得利益损失,但关联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

    • 条款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律解释: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
    • 应用场景:如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因出租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导致承租方无法开展预期的经营活动,此时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赔偿因无法经营而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
  3.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 条款内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解释:合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这进一步强化了守约方在合同解除后的权益保护。
    • 应用场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方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那么发包方不仅可以要求承包方返工或修复,还可以要求承包方赔偿因工程延期而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如因无法按时投入使用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等。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可能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以便在发生违约时能够迅速确定赔偿范围。
  • 守约方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预期收益的存在和合理性,以及违约行为与预期收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建议守约方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超出了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那么违约方可能只需赔偿部分损失或无需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 如果守约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预期收益的存在和合理性,或者无法证明违约行为与预期收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