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调解书中,实习律师的表述通常需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和角色来准确界定,核心原则是明确其身份属性及参与范围,避免引发主体资格争议。具体表述方式需结合以下场景分析:
1. 若实习律师仅作为辅助人员参与调解
若实习律师未以代理人身份签字,仅从事记录、整理材料等辅助性工作,调解书中可表述为:
“本案调解过程中,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执业律师)及实习律师XXX(所在律所)参与协商,实习律师XXX负责记录及材料整理工作。”
依据:根据《律师法》及司法实践,实习律师不得独立以律师名义承办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此表述既明确其辅助角色,又避免赋予其代理权限。
2. 若实习律师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调解(需满足特定条件)
若实习律师经律所指派、在执业律师指导下参与调解,且符合当地司法局关于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的规定(如部分地区允许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监督下签署调解协议),调解书中可表述为:
“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执业律师)、XXX(实习律师,所在律所,执业证号:实习证XXX号),其中实习律师XXX在执业律师XXX指导下参与调解并签署本协议。”
注意:
3. 若实习律师作为当事人一方工作人员参与调解
若实习律师同时是当事人公司/单位的法务或工作人员(非以律师身份参与),调解书中可表述为:
“原告/被告工作人员:XXX(身份证号XXX,职务:法务/实习生,所在单位XXX)参与调解。”
关键点:此时需明确其非律师身份,避免与律师代理混淆。
风险提示与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场景或地区差异问题,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实务经验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