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认罪认罚书谁出具的”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认罪认罚书,在刑事诉讼中通常被称为《认罪认罚具结书》,它是由人民检察院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共同协商后形成的书面文本。这一过程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
具体来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时,人民检察院会向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可能获得的从宽处理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并同意这些内容后,人民检察院会与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份具结书会详细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或者不愿意签署具结书,那么他们有权不签署,并且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书(即《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由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协商后出具的书面文本,它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的态度。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认罪认罚书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