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二百七十一条原文-杨成龙律师|法行宝
2026-02-0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详细解读:

  1. 犯罪主体:本条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特别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实施了相同行为,则依照贪污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 行为方式:犯罪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为己有”则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转化为自己所有。

  3. 数额标准:本条根据数额大小设定了不同的刑罚档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参照当地的相关规定。

  4. 法律后果:一旦构成此罪,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等。同时,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刑罚也会相应加重。

法律建议:

  •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切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单位财物。
  • 如果发现身边有此类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单位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 对于受害单位而言,一旦发现财物被非法侵占,应立即报警并寻求法律援助,以便及时追回损失并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