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解释 纪委-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6-02-04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它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纪委在调查受贿案件时,会重点关注这一要件的认定。以下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详细解释,以及纪委在调查中的关注点。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定义与理解

“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或好处。这种利益可以是物质的,如金钱、财物等,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工作安排等。关键在于,这种利益的谋取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有关联,且行为人具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或行为。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1. 实际谋取利益:

    • 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实现了某种利益。例如,为请托人提供项目审批便利,使其获得项目合同。
  2. 承诺谋取利益:

    • 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尚未实际行动,但已明确表示愿意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种承诺可以是明示的,如口头答应提供帮助;也可以是暗示的,如通过行为或态度表明会给予关照。
  3.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 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直接承诺或行动,但如果其明知行贿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并接受了贿赂,也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相结合,构成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4. 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 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受到请托,但在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被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且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与之前的履职行为有关。

三、纪委在调查中的关注点

  1. 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

    • 纪委在调查时,会重点关注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物时是否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故意。这需要通过综合分析国家工作人员与行贿人的交往过程、言语表达、行为细节等多方面证据来判断。
  2. 国家工作人员的客观行为:

    • 纪委会调查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实际谋取利益、承诺谋取利益以及明知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等情形。
  3. 财物的性质与来源:

    • 纪委会关注财物的性质(如是否为贿赂)、来源(如是否来自请托人)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关联性。这有助于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4. 利益是否实现:

    • 虽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利益必须实现,但纪委在调查时仍会关注利益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这有助于评估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刑罚根据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此,纪委在调查受贿案件时,会严格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五、实际案例说明

案例一:某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李某,负责工程项目审批。张某为建筑公司负责人,希望李某在项目审批上给予关照,并送给李某现金5万元。李某收下后虽未明确表态,但后续利用职权为张某公司提供便利,项目顺利通过审批。在此案例中,李某明知张某有具体请托事项(项目审批关照),并收受财物,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二:某医院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多次收受患者家属的贿赂,并承诺为患者提供特殊的照顾和治疗方案。虽然医生不属于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但此案例仍具有启示意义。医生利用诊疗权、处方权等职务之便,为患者家属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同样构成了受贿罪(若医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在此案例中,医生的行为也体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综上所述,“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纪委在调查受贿案件时,会重点关注这一要件的认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