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保险责任 是否需要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经济纠纷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通常仍需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要求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比例赔付等),需在订立合同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处的“免责条款”不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情形,也涵盖限制责任、减轻责任等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即使某条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特定疾病未列入保障清单),若其可能影响投保人决策,仍需履行说明义务。

  2. 合同解释的公平性原则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制定方需遵循公平原则。若未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可能导致投保人误解保障范围(例如误以为所有疾病均受保障),进而损害其知情权与选择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常以保险公司是否履行说明义务作为判断条款效力的关键因素。

  3. 实务中的风险防控
    即使条款本身不构成免责,但若其内容涉及专业术语或复杂逻辑(如等待期、观察期、特定条件触发等),保险公司仍需主动解释以避免纠纷。例如,某医疗险未将“基因治疗”列入保障范围,若未在合同中显著提示并说明,投保人可能主张该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

  • 对投保人而言,签订合同前应要求保险公司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条款逐一解释,并留存书面说明材料;
  • 对保险公司而言,需通过加粗、加黑、单独提示等方式强化条款显著性,并在投保单、保单或附录中单独列明“责任免除”或“不保事项”,同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场景,可进一步提供细节以便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