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都是过错推定吗-王保强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侵权纠纷

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在侵权责任认定上主要适用的是无过错推定原则,而非单纯的过错推定原则,不过从广义理解上,过错推定原则也贯穿其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及区别

  1. 无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即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存在法定抗辩事由,否则相关责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指在损害事实发生后,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其更容易获得赔偿。

区别:无过错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对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而过错推定原则则更侧重于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推定。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由于往往难以直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此法律更倾向于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

二、高空坠物案件中的无过错推定与过错推定应用

  1.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损害: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责任承担: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补偿是基于无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先推定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有过错(或至少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他们承担补偿责任。若某一建筑物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则可免除责任。从这一角度看,也体现了过错推定的思路,即先推定有过错,再由行为人举证证明无过错。
    • 追偿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2.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 责任承担: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同样体现了无过错推定的原则,即除非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在管理、维护等方面没有疏忽或过失,否则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过错推定的角度看,也是先推定有过错,再由责任人举证证明无过错。
    • 追偿权: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赔偿后,若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追偿。

三、无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1. 保护受害人权益: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由于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无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应用使得受害人更容易获得赔偿,从而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预防事故发生:通过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可以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进而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确定具体侵权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就可以直接依据一般的侵权责任原则来追究其责任。

  2.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处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无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来处理案件,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相关责任人应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高空坠物事故的发生。

  3. 抗辩事由:尽管在无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下,责任人一般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抗辩,但仍有以下法定抗辩事由可供使用:

    •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
    • 受害人重大过错:若受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责任人可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总结来说,高空坠物伤人案件在侵权责任认定上主要适用的是无过错推定原则,不过从广义和实际操作的角度看,过错推定原则也贯穿其中。如果你在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中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