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一方承认 另一方已经判刑无法核实怎么处理-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2-01 刑事辩护

在串通投标案件中,若一方承认串通行为,但另一方已经判刑且无法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时,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处理:

  1. 审查现有证据链的完整性
    首先需系统梳理现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承认方的供述、书证(如投标文件、资金往来记录)、电子数据(如邮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若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即使另一方无法到案核实,仍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推进案件。例如,若承认方的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异常资金流动)相互印证,可认定串通投标事实。

  2. 评估无法核实另一方的法律影响
    若另一方已判刑但关键事实(如具体分工、利益分配)需进一步核实,需区分两种情形:

    • 另一方判刑基于同一串通投标事实:若其生效判决已认定串通行为,可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免证事实,直接援引该判决中的事实认定。
    • 另一方判刑涉及其他事实或证据不足:若其判决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或原判决未明确涉及本案串通细节,则需通过其他证据补强。例如,可申请调取另一方在原案件中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或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已删除的电子数据。
  3. 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证据效力
    若承认方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引导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重点固定其关于串通投标细节的供述(如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分工等)。认罪认罚供述需经庭审质证,若与其他证据无矛盾,可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可建议承认方通过退赃、赔偿损失等方式进一步体现悔罪态度,增强证据可信度。

  4. 申请司法协助或调查取证
    若另一方因服刑、死亡等原因无法到案,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其服刑期间的监管记录、会见记录等,或通过监狱管理部门协助询问。若另一方已死亡,可调取其生前遗留的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若涉及境外证据,可依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申请跨国调取。

  5. 风险防范与程序救济

    • 证据瑕疵风险提示:需向当事人明确,若关键证据仅依赖承认方供述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可能面临证据不足风险。此时可建议通过补充证人证言(如招标单位工作人员)、鉴定意见(如投标文件相似度鉴定)等方式补强。
    • 程序救济途径: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可申请法院通知另一方出庭(即使其已服刑),或申请延期审理以补充证据。若另一方确实无法到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现有证据基础上作出判决。

实务建议:

  • 优先固定承认方的供述,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书面笔录等方式确保供述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 全面调取与串通投标相关的客观证据(如资金流水、通讯记录、招标文件异常修改痕迹等),形成证据锁链;
  • 若另一方已判刑,及时调取其生效判决文书,分析是否可援引为免证事实;
  • 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通过程序优惠换取证据效力强化。

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细节调整,若有进一步证据材料或案件背景,可随时补充说明以便更精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