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虚开增值税税额28万元且已过5年,若未被立案侦查或未被法院判决有罪,通常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若已立案或判决,则需根据案件进展处理。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案件未被立案侦查或未进入司法程序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时效为五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案中,虚开税额2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但若案件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自犯罪之日起已过五年,则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例外情形: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或检察院、法院已受理案件,则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仍需追究刑事责任。
若案件已被立案侦查或进入司法程序
- 立案后逃匿或中断侦查的: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若在追诉期限内因逃避侦查或审判,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案件可继续追诉。
- 已判决有罪的:若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即使已过五年,仍需执行刑罚(如缓刑考验期未满、罚金未缴纳等)。若判决已执行完毕,则案件终结,无需额外处理。
行政责任与税务处理
- 行政处罚:即使刑事责任不再追究,税务机关仍可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虚开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但需注意行政处罚的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补缴税款:若因虚开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税务机关可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此不受时效限制。
建议:
- 若案件未被立案,可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降低行政风险;
- 若已被立案或收到司法机关通知,建议立即委托律师介入,分析案件证据及程序合法性,争取从轻处理(如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
- 保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以便律师全面评估风险。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案情为您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