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主体认定-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6-01-30 刑事辩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认定,主要聚焦于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下是对该罪主体的详细阐述:

  1.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 这涵盖了各类性质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 具体职位上,无论是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还是财务人员、采购人员等基层员工,只要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达到法定标准,即可能构成此罪。例如,某民营企业的采购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的回扣,为其谋取采购上的利益,若回扣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则该采购经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 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其他单位”指的是除公司、企业外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常设性组织,以及为特定活动(如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而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
    • 这些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若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同样属于该罪的主体范围。例如,某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赞助商的财物,为其谋取赞助上的利益,若财物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则该负责人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时,还需注意以下重要区分:

  • 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这些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受贿,则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和职务行为具有国家公权力的属性,与一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本质区别。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除了主体要件外,还需满足以下要件:

  • 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自己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便利条件。
  • 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包括现金、实物、股权、债权等各种形式的财物,且财物数额需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通常认定为“数额较大”。
  • 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收受了财物并为之谋取了利益,即可构成此罪。这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情形。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财物数额较大的人员。若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