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废旧金属收到诈骗来的构成掩隐罪吗-凌嘉敏律师|法行宝
2026-01-28 刑事辩护

收购废旧金属时若收到诈骗来的物品,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1. 若收购时明知物品为诈骗所得,则可能构成掩隐罪

  • 法律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关键点:构成掩隐罪的核心在于“明知”。若收购方在交易时已明确知晓物品为诈骗所得(如诈骗分子直接告知、物品存在明显异常如低价出售、来源不明等),仍选择收购,则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
  • 后果:若构成掩隐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实施、数额巨大等),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若收购时不知情,但事后发现物品为诈骗所得,则一般不构成掩隐罪

  • 法律背景:掩隐罪的成立要求主观上“明知”,若收购方在交易时确实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情(如物品价格合理、来源合法等),则不构成掩隐罪。
  • 关键点:需证明收购时“不知情”。若收购方能提供证据(如交易记录、物品来源证明等)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能免于刑事责任。
  • 例外情况:若收购方事后发现物品为诈骗所得,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采取其他措施,可能因“放任”行为被追究一定责任,但一般不构成掩隐罪。

3. 若收购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可能被推定为“应当明知”

  • 法律背景:根据司法实践,若收购方在交易时未对物品来源、价格等进行合理审查(如未要求出售方提供身份证明、物品来源证明等),可能被推定为“应当明知”物品为犯罪所得。
  • 关键点:合理审查义务的履行是判断“明知”的重要依据。若收购方未履行该义务,即使主观上声称“不知情”,也可能被认定为掩隐罪。
  • 建议:收购废旧金属时,应要求出售方提供身份证明、物品来源证明等,并保留交易记录,以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4. 若收购行为涉及其他犯罪(如诈骗罪共犯),则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 法律背景:若收购方与诈骗分子存在共谋(如事先约定收购诈骗所得物品),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面临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 关键点:共谋的认定需证明收购方与诈骗分子存在事先通谋或共同故意。若仅是事后收购,一般不构成共犯。

法律建议

  1. 收购前审查:在收购废旧金属时,务必要求出售方提供身份证明、物品来源证明等,并保留交易记录。
  2. 警惕异常交易:若物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来源不明或出售方行为异常(如急于出手、拒绝提供证明等),应提高警惕,避免收购。
  3. 及时报案:若事后发现物品为诈骗所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以证明自己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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