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已指定资产管理人,当事人一栏应列明原告的名称,并在其后括号内注明“(破产重整中)”或“(资产管理人代为诉讼)”,同时需明确资产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及诉讼代表资格。具体分情况说明如下:
若资产管理人以原告名义直接参与诉讼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资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即原告)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此时,当事人一栏应写为:
“原告:XXX公司(破产重整中),诉讼代表人:XXX资产管理人(负责人:XXX)”
需附上法院指定资产管理人的裁定书作为授权依据,并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说明原告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事实。
若需明确区分原告与资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在涉及程序性事项(如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申请)时,可进一步细化表述:
“原告:XXX公司(破产重整债务人);诉讼代表人:XXX资产管理人(依据XX法院(202X)X破字第X号裁定书指定)”
此写法强调资产管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避免诉讼主体资格争议。
若原告为破产重整企业下的分支机构或关联方
需根据《公司法》及破产法相关规定,明确主体关系。例如:
“原告:XXX公司分公司(隶属破产重整的XXX公司);诉讼代表人:XXX资产管理人”
同时需提交证明分支机构与破产企业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工商登记、章程等)。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情或法院要求差异,可进一步补充材料后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为您细化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