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之前被羁押刑期算吗-李辉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刑事辩护

监外执行之前被羁押的刑期是算数的,且监外执行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未出现违规脱逃或非法获取等特殊情况时,也是计入执行刑期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羁押期间刑期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意味着,如果罪犯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那么羁押的时间会直接折抵到最终的刑期中。例如,若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在判决执行前已经被羁押了1年,那么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就是4年。

二、监外执行期间刑期的计算

  1. 一般情况:

    • 监外执行并非免除刑罚,而是由于罪犯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放在监狱外执行。其本质仍然是对罪犯刑罚的执行。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入刑期以内。也就是说,如果罪犯因上述原因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外的时间会被视为服刑时间的一部分。例如,若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1年后因患严重疾病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1年,那么这1年的监外执行时间将计算在5年的刑期内,剩余刑期为3年。
  2. 特殊情形:

    • 非法手段获取监外执行:如果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得暂予监外执行,这段期间的监外执行时间不能计入执行刑期。即,非法手段获取的监外执行不被认可为有效服刑期。
    • 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居住区域且长期不返回,逃避监管的,其脱逃期间同样不计入执行刑期。

三、监外执行结束后的处理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等)且罪犯刑期未满时,必须依法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这一规定确保了刑罚的完整性和严肃性。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如果罪犯在监外执行期满后病情好转且剩余刑期为3年,那么该罪犯还需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3年刑期。

四、实例说明

假设某罪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了1年。判决执行后,该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2年。那么,该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计算如下:

  • 判决执行前羁押的1年:直接折抵刑期,剩余刑期为5年。
  • 监外执行的2年:计入执行刑期,剩余刑期变为3年。
  • 监外执行期满后:若病情好转且剩余刑期未满,该罪犯需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3年刑期。

综上所述,监外执行之前被羁押的刑期以及监外执行期间(在符合法定条件且未出现违规脱逃或非法获取等特殊情况时)都是计入执行刑期的。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