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原文-程理想律师|法行宝
2026-01-26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原文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

  1. 核定义务:保险人收到索赔请求后,需及时核定损失,复杂情形下最长30日(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 通知义务:核定结果需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明确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 赔付时限:
    • 属保险责任的: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义务;
    •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实务意义:
该条款通过明确保险人的核定、通知及赔付时限,保障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权,同时允许合同双方通过约定调整赔付期限,平衡了保险合同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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