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罪如何定罪-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刑事辩护

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罪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定罪分析:

  1. 构成要件:

    • 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主体则广泛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编造并传播的是虚假信息,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对证券交易市场产生扰乱的结果。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干扰了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 客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包括编造虚假信息、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扰乱证券交易市场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等多个环节。
  2. “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

    •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此罪的关键要素,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因虚假信息导致证券价格强烈波动;在投资者中引发恐慌,导致大量抛售或购买证券合约;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证券市场造成局部或较大范围的波动,严重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3. 立案追诉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条件。
  4. 法律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若行为人具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等特殊身份,且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包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实际操作中,定罪还需考虑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例如,需要证明行为人确实编造了虚假信息,并且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产生了影响;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等。因此,在涉及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信息罪的案件中,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并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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