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举办 对欺诈上市等行为如何进行法律程序与执法-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1-18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第三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聚焦资本市场生态链重构,吴晓求教授强调需通过制度端改革确保市场透明度,重点打击欺诈上市等行为,提出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并重的处罚原则。结合新闻背景,欺诈上市的法律程序与执法需从刑事追责、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四方面综合推进,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欺诈上市的法律定性及核心法律条文

根据《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证券罪】,欺诈上市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主体: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主观方面: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信息;
  3. 客观方面: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且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标准;
  4. 客体:侵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量刑标准:

  • 基础情形: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加重情形: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法律程序:从调查到处罚的全流程

  1. 行政调查阶段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70条启动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若发现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刑事追责阶段
    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案件需经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关键证据包括发行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内部会议记录及证人证言。

  3. 民事赔偿阶段
    投资者可依据《证券法》第95条提起集体诉讼,要求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赔偿投资损失。法院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降低维权成本。

三、执法重点: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并重

  1. 刑事处罚的强化
    吴晓求教授提出“罚到牢底坐穿”,体现对欺诈上市零容忍态度。实践中,2021年康美药业案中,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成为刑事追责的典型案例。

  2. 民事赔偿的突破
    新《证券法》引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大幅提高赔偿效率。例如,在康美药业案中,5.2万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创A股民事赔偿纪录。

  3. 行政处罚的补充
    证监会可依据《证券法》第181条对发行人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全链条追责

中介机构(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若未勤勉尽责,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

  • 保荐人: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荐书,需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不能证明已勤勉尽责的,需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在乐视网财务造假案中,平安证券作为保荐机构被暂停保荐业务3个月,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相关保荐代表人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5年。

五、新闻背景下的行业警示与预防建议

  1. 对发行人的警示
    吴晓求教授强调“去雷”需重罚埋雷者,发行人应建立合规审查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短期利益触碰法律红线。

  2. 对中介机构的建议
    中介机构需强化内部风控,对发行人财务数据、业务模式进行穿透式核查,保留完整工作底稿以备监管审查。

  3. 对投资者的保护
    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历史合规记录,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若遭遇欺诈,可通过集体诉讼或投保基金快速获赔。

结语:欺诈上市的法律程序与执法已形成“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追责体系,结合新闻背景中吴晓求教授的改革主张,未来执法将更侧重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协同。若您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件的维权策略或合规审查要点,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