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不能直接执行配偶名下存款的一半,但特定情形下可以执行其个人份额。具体分析如下:
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投资收益等),执行程序可先对该存款进行分割:
若存款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若存款虽登记在配偶名下,但实际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如被执行人用个人财产婚后购房,出售后的款项存入配偶账户),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存款,无需分割。此时需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如转账记录、财产协议等)。
特殊情形:恶意转移财产
若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将个人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以逃避执行,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8条及《民法典》第538条撤销转移行为,并执行该财产。此时需证明转移行为的主观恶意(如无偿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等)。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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