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复议(通常指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
- 需明确写明申请人(工亡职工家属或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保部门)名称、复议请求(如撤销或变更原工伤认定结论)、事实与理由(需详细说明对原认定结论的异议点,如事故经过、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 建议手写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若申请人为工亡职工家属,需提供家属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明、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 若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委托员工或律师办理)。
- 工亡职工身份证明:如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等)。
原工伤认定决定书
- 需提供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公章),作为复议申请的直接对象。
证据材料
- 支持复议请求的证据:
- 如认为事故不属于工伤,需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明(证明非工作原因受伤)等;
- 如认为原认定程序违法,需提供社保部门未依法送达、未调查取证等程序违法的证据(如送达回执缺失、询问笔录未签字等)。
- 其他相关证据:如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职工工作安排记录(证明事故发生时是否在工作岗位)等。
其他材料
- 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送达地址确认书:便于复议机关联系申请人并送达文书;
- 复议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如部分地区可能要求填写《行政复议申请表》或提供证据清单等。
注意事项:
- 复议申请需在收到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可能不予受理;
- 材料需一式两份(复议机关留存一份,申请人自留一份备查),建议提交前核对是否齐全、清晰;
- 若对复议流程或材料要求不熟悉,可提前联系复议机关(如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或人社局)确认细节。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协助准备材料,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