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收料料厂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的问题,结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料厂明知或应知所收矿石为非法开采所得,仍予以收购的:
- 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非法采矿罪不仅针对直接开采行为,还包括破坏性采矿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若料厂与非法采矿者存在事前通谋或明知矿石来源非法仍参与收购,则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 具体分析:料厂作为收购方,若明知矿石系非法开采所得,仍通过收购行为为非法采矿者提供资金支持或市场渠道,实际上成为了非法采矿链条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料厂的行为与非法采矿者的行为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非法采矿的完整犯罪行为,因此料厂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 金额影响:您提到非法采矿的金额定了九十多万,这一金额通常已达到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远低于此数额)。若料厂被认定为共犯,其将承担与非法采矿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包括罚金和可能的有期徒刑。
若料厂对矿石来源并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知的:
- 法律定性:在此情况下,料厂可能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因为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若料厂对矿石来源并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知,则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
- 具体分析:料厂作为正常的商业经营者,在收购矿石时可能无法直接判断矿石的来源是否合法。若料厂在收购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如要求出售方提供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矿石来源证明等),且没有证据表明料厂明知或应知矿石来源非法,则料厂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 风险提示:然而,即使料厂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若其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疏忽或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其他法律责任。因此,料厂在收购矿石时应加强审查和管理,确保矿石来源的合法性。
针对您的情况,建议如下:
- 收集证据:若您认为料厂对矿石来源并不知情,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收购合同、付款凭证、矿石来源证明等)以证明料厂的清白。
- 咨询专业律师:由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认定,建议您直接向我咨询。我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 配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料厂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