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作为与不作为-陈思远律师|法行宝
2025-05-11 刑事辩护

关于玩忽职守罪中的作为与不作为,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玩忽职守罪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1. 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 不作为,即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的情形。在传统上,玩忽职守罪多被视为不作为犯罪。例如,警察在接到报警后,有能力出警却故意不出警,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伤害或财产损失,这种消极地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2. 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 作为,并非指积极正确地履行职责,而是指在履职过程中,行为人违反了职责要求,采取了错误或不恰当的方式,进而导致严重后果。例如,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随意减免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就属于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罪。

在界定玩忽职守罪时,需要特别注意对“职守”(即职责)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准确认定。这包括明确行为人的具体职责范围,以及判断其是否严重违反了这些职责,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综上所述,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方式既包括不作为,也涵盖作为。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行为人的履职情况、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