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在伤情鉴定过程中受害人不配合复查能否做出鉴定报告-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刑事辩护

在故意伤害案中,若受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复查,鉴定机构仍有可能出具鉴定报告,但报告的完整性和证明力可能受到影响,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对伤情鉴定的基本要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伤情鉴定需以客观伤情为基础,鉴定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意见。若受害人初次配合完成检查(如CT、病历等),但拒绝复查,鉴定机构可依据现有材料出具鉴定结论,但需在报告中注明“受害人未配合复查”及可能的影响(如伤情变化无法确认)。

例外情形:若复查是确认伤情的关键(如怀疑初次检查有误、伤情存在恶化风险),且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机构可能暂缓出具报告,或出具“结论性受限”的鉴定意见,明确说明因受害人不配合导致部分伤情无法准确评估。

2. 受害人不配合的后果

  • 对鉴定报告的影响:若现有材料已足够证明伤情(如明显骨折、开放性伤口),即使受害人拒绝复查,鉴定机构仍可出具结论,但可能备注“复查未完成,建议结合临床随访”。
  • 对案件处理的影响:若鉴定报告因受害人不配合存在瑕疵,司法机关可能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此时,若受害人仍拒绝配合,可能被推定为“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主张”,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综合认定伤情。

3. 实务中的处理方式

  • 鉴定机构的角度:通常会先尝试说服受害人配合复查,若拒绝,会记录在案并依据现有材料出具报告,同时提示“复查缺失可能影响结论准确性”。
  • 办案机关的角度:若伤情鉴定是案件关键证据,公安机关可能通过说服教育、法律告知(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义务的规定)要求受害人配合;若仍拒绝,可能依据其他证据定案,或对受害人处以训诫、罚款等措施(但需严格依法,避免侵犯权益)。

4. 受害人的权利与风险

  • 权利:受害人有权拒绝无关检查,但若复查是鉴定必要程序(如医生建议观察伤口愈合情况),拒绝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利。
  • 风险:若因不配合导致鉴定报告无法准确反映伤情,可能影响赔偿金额或刑事责任认定(如故意伤害罪中“轻伤”与“重伤”的界限)。

建议:若您是受害人,建议配合鉴定机构完成必要复查,以确保伤情得到准确评估;若您是加害方,可要求鉴定机构对受害人不配合的情形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鉴定报告的效力及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