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合伙伪造手续骗领养老保险 行政处罚对象是-郭家贤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公司事务

行政处罚对象为参与伪造手续骗领养老保险的全体合伙人,即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两个人均可能成为行政处罚对象。具体分析如下:

  1.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社保法规,若两人以合伙形式共同实施伪造手续骗领养老保险的行为,属于共同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查处时,通常会将所有参与者视为共同违法主体,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情节轻重等,分别或共同追究行政责任。

  2.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处未限定个人或单位,因此合伙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样适用。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可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处罚。这意味着即使两人是合伙关系,也可能因分工不同(如一人伪造材料、一人提交申请)被分别处罚。
  1. 处罚对象的扩展说明
    若伪造手续骗领养老保险的行为涉及单位(如通过公司账户操作),且单位是直接受益方或组织者,行政机关可能同时处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但根据问题描述,若仅为两人合伙(无单位参与),则处罚对象通常为这两名自然人。

建议:若涉及具体案件,需进一步核实伪造手续的具体方式(如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骗领金额、是否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等情节,这些因素可能影响处罚幅度(如罚款倍数、是否移送刑事追究)。如有细节需要补充,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