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能否收监”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里的“可以”意味着,对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法律给予了一定的特殊保护,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暂不执行监禁刑罚,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的。
进一步地,如果孕妇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其怀孕或哺乳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及时收监。这意味着,一旦孕妇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仍有未执行的刑期,那么她应当被收监执行刑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有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故意再次怀孕甚至多次怀孕,以逃避监禁刑的惩处。对于这类罪犯,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直接收监执行刑罚,因为她们已经失去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继续在社区改造无法实现刑罚目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暂停计算刑期,即自其怀孕时停止计算刑期,暂由社区矫正机构代为管理,待怀孕状态消失或哺乳期届满后再行收监执行剩余刑期。这种观点旨在既符合立法的目的,又维护司法的权威,同时考虑到对胎儿及婴儿的人身权利的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第二种观点(暂停计算刑期)被认为更为合理,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内容和制度设置。例如,需要明确暂停计算刑期制度适用的对象,即仅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通过故意怀孕以逃避监禁刑惩处的罪犯;需要严格决定主体及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管理的严格性;还需要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担保制度,通过缴纳保证金或增设保证人等方式,给罪犯施加一定的压力,促使其认真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孕妇能否收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司法实践以及罪犯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如果孕妇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失去了相关条件,且仍有未执行的刑期,那么她应当被收监执行刑罚。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故意怀孕以逃避惩处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实践来决定是否暂停计算刑期或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