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产的妇女能否收监”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针对特定情形的变通刑罚执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条件,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这是法律对于特定人群的人权保障,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都可以无条件地暂予监外执行。如果妇女利用怀孕或哺乳期的特殊身份来逃避收监执行,比如像您提到的案例中,罪犯余某在获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立即进行引产手术,以试图继续逃避收监,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是不被法律所容忍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妇女流产或婴儿不再需要哺乳,且其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就像余某的案例一样,法院在审查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认为余某的妊娠期已经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其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因此决定将其收监。
此外,监狱在接收罪犯时,也会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如果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其他依法可以暂不收监的情形,监狱会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但对于利用特殊身份逃避收监的罪犯,监狱会严格依法执行收监程序。
综上所述,流产的妇女能否收监,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以及是否存在利用特殊身份逃避收监的行为。如果妇女在流产前已经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但流产后其刑期尚未执行完毕且不存在其他依法可以暂不收监的情形,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将其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