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释义-肖茹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的相关要求,其核心在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释义:

一、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条款释义

  1. 适用对象:

    • 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食品经营者,即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主体,包括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等销售散装食品的场所。
  2. 散装食品的定义:

    • 散装食品通常指的是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这些食品在销售时,往往没有固定的包装,或者包装上未标明所有必要信息。
  3. 标明内容的要求:

    • 食品名称:应清晰标明食品的具体名称,以便消费者识别。
    •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这是判断食品新鲜度和安全性的重要依据。
    • 保质期:告知消费者食品在何种条件下可以保持其安全性和品质的时间限制。
    •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这些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在需要时联系生产经营者,了解食品来源或进行投诉。
  4. 目的与意义:

    •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能够充分了解食品的相关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选择。
    • 同时,这也是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通过要求食品经营者标明必要信息,便于监管部门进行追溯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三、法律后果

  • 如果食品经营者未按照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标明散装食品的相关信息,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在严重情况下,如果因未标明信息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食品经营者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实际案例与建议

  • 实际案例:曾有超市因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整改。
  • 建议:作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确保所有散装食品都标明必要信息。同时,建议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食品安全法规的认识和执行力度。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也应仔细查看食品上的标明信息,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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