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哪此情形属于无法提供-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行政纠纷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以下情形通常属于无法提供政府信息的范畴:

  1. 信息不存在:

    • 若行政机关未制作或未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且经过合理检索后确认该信息确实不存在,则无法提供。例如,某公民申请公开某年度某项目的财政拨款明细,但行政机关因未记录或未保存该信息而无法提供。
  2. 信息属于国家秘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若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此类,行政机关将无法提供。
  3.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则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若政府信息涉及这些内容,且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未获得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通常无法提供。但需注意,若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4. 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或内部管理信息:

    • 过程性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如讨论记录、请示报告等。内部管理信息则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管理信息,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这些信息通常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无法提供。
  5. 信息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但未获同意:

    • 如前所述,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公开需经权利人同意,而行政机关未获得权利人同意的,将无法提供该信息。
  6. 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若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这是出于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除了上述情形外,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某些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或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无法提供的,也应遵循这些规定。

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合理判断。若认为无法提供政府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若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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