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关于装卸期的起算时间规定-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1-12 合同纠纷

海商法中装卸期的起算时间通常根据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确定,若合同无明确约定,则可能以船舶抵达装卸港并具备装卸条件时起算。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约定优先
    根据《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装卸期的起算时间首先以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准。例如,合同可能约定“装卸期自船舶抵达装卸港锚地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时起算”,或“自船舶靠泊后起算”。若合同有此类条款,双方需按约定执行。

  2. 无约定时的法定规则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起算时间,则可能适用以下规则:

    • 船舶抵达并具备装卸条件:通常以船舶实际抵达装卸港,且在锚地或泊位完成检疫、联检等手续,具备装卸作业条件时起算。例如,船舶已抛锚但未通过检疫,此时可能不视为“抵达”而延迟起算。
    • 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R)的效力: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若船长在船舶抵达后递交NOR,且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要求(如注明船舶已“真正准备就绪”),则装卸期可能自递交时起算。但若船舶实际未准备就绪(如货物未配载完成),NOR可能被视为无效,起算时间相应推迟。
    • 港口习惯或行业惯例:某些港口可能存在特定惯例(如“工作日”起算、节假日顺延等),若合同未排除惯例适用,可能作为补充规则。
  3. 特殊情形下的起算调整

    • 滞期费与速遣费条款:若因承运人原因(如船舶迟到)导致装卸期延迟,租船人可能主张按合同约定调整起算时间;反之,若因托运人原因(如货物未按时集港)导致延迟,起算时间可能相应顺延。
    • 不可抗力或免责事项:如因恶劣天气、港口拥堵等不可抗力导致船舶无法按时装卸,起算时间可能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暂停或顺延。

建议:若您涉及具体案件或合同条款解读,需结合合同文本、港口规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更多细节(如合同条款、事件经过等),我将进一步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