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行政决定方式追缴土地出让金-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行政纠纷

可以以行政决定方式追缴土地出让金,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依据与行政权力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对价,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行政主体,有权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五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通过行政决定(如催告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依法加收滞纳金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要件

    • 主体适格:仅土地管理部门(如自然资源局)有权作出追缴决定,其他部门无权行使此权力。
    • 程序合法:需遵循“催告→决定→执行”的法定程序。例如,先向受让人送达《催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明确欠缴金额、期限及法律后果;若受让人未履行,再作出《追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并送达;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证据充分:行政决定需以土地出让合同、缴费凭证、催告记录等证据为支撑,证明受让人存在欠缴事实。
    • 内容明确:决定书中应载明欠缴金额、计算依据、履行期限及救济途径(如复议或诉讼权利)。
  3. 与司法追缴的衔接
    若受让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受让人提供有效担保或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若受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未履行决定,土地管理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行政决定转化为司法执行依据。

  4. 实务风险提示

    • 滞纳金上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欠缴本金,避免“以罚代管”。
    • 时效限制:追缴行为需在法定时效内进行(通常为3年,自欠缴之日起计算),逾期可能丧失追缴权。
    • 合同约定优先:若土地出让合同对追缴程序有特别约定(如仲裁条款),需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建议:若涉及土地出让金追缴,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定程序操作,确保决定合法有效;受让人若对追缴决定有异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如有具体案件或合同条款需分析,可进一步提供细节以便针对性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