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的程序-傅炼凯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经济纠纷

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实施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以下我将详细阐述扣押的程序,包括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个方面。

内部程序

  1. 报告与批准:
    • 在实施扣押措施前,行政机关(如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这是因为扣押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能由行政执法人员随意作出。
    • 在一些情况紧急的情形下,如需要当场实施扣押措施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违法行为继续,可能来不及进行报告。此时,执法人员可以先实施扣押措施,但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外部程序

  1. 执法人员要求:

    • 扣押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出示证件:

    • 执法人员在实施扣押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证明其执法身份和权限。
  3. 通知当事人:

    • 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以便当事人了解扣押措施的具体情况并行使自己的权利。
  4. 告知理由与权利:

    •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的重要环节。
  5. 听取陈述与申辩:

    • 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这有助于执法人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确保扣押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6. 制作现场笔录:

    •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记录扣押措施的实施过程、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7. 见证人制度:

    • 如果当事人不到场,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确保扣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 制作并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给当事人。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扣押财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制作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以便双方核对扣押财物的信息。

后续程序

  • 查封、扣押期限: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解除扣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扣押、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或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扣押措施的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综上所述,扣押程序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流程,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扣押措施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对扣押程序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