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 如何追诉股东-陈华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公司事务

结论:在执行终本后追诉股东,通常需要先确认公司是否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再通过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执行终本后追诉股东的常见情形及操作方式

  1.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情形分析:如果股东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操作方式:
      • 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会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追加的裁定。
      • 另行提起诉讼: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或者执行法院不同意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出资
    • 情形分析: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公司的财产权益,也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操作方式:
      • 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执行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 另行提起诉讼:若对执行法院的裁定有异议,或者执行法院未支持变更、追加申请,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事实,如公司的财务账目、银行转账记录等。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 情形分析: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其他股东的监督和制衡,更容易出现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操作方式:
      • 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初步证据,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并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法院会要求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如果股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执行法院可能会裁定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 另行提起诉讼:如果执行法院未支持变更、追加申请,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追诉股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收集:在追诉股东的过程中,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债权人需要收集能够证明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出资协议、财务账目、银行转账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将直接影响追诉的结果。
  2. 诉讼时效:债权人追诉股东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债权人需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3. 专业协助:追诉股东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程序,建议债权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债权人制定合理的追诉策略,协助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代表债权人参与诉讼或执行程序,提高追诉的成功率。

如果你在执行终本后追诉股东的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