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方交通事故中,若主责方和无责方均有伤残,交强险的赔偿顺序为:先由主责方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无责方的交强险在无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或责任方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主责方交强险优先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责方的交强险需在有责赔偿限额内(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财产损失0.2万元)优先赔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若主责方交强险足以覆盖无责方和己方伤残赔偿需求,则无需启动无责方交强险。
无责方交强险补充赔偿
若主责方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或主责方未投保交强险,则无责方的交强险需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0.18万元、财产损失0.01万元)对主责方及其他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充赔偿。但需注意,无责方交强险仅在主责方赔偿不足时启动,且赔偿范围限于无责方自身交强险的限额。
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
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由商业三者险(如有)按责任比例赔偿;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主责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如70%)承担剩余赔偿责任,无责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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