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有权获得特殊保护是指-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有权获得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跨类保护:

    • 已注册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不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还延伸至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若他人在这些不相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且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同样会被驳回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若某驰名汽车商标“驰风”已注册,其他企业在家具上申请相同的“驰风”商标,将因误导公众而被驳回。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商标局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例如,若甲公司的“芳颜”化妆品商标已驰名但未注册,乙公司在化妆品上申请类似的“芳须”商标,将因易导致混淆而被驳回注册并禁止使用。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 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 为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法律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尤其是当这种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此类企业名称登记。例如,若戊公司拥有驰名商标“星耀”,己公司若将“星耀”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并从事与戊公司相关或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业务,戊公司即可申请撤销己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
    • 法律依据: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明确提及“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禁止性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实际上为驰名商标提供了类似的保护。
  4. 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保护:

    • 在商标管理、争议处理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驰名商标均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或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主张权利。这些机构将根据案件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5. 驰名商标的宣传限制:

    • 为防止企业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一种单纯的广告资源进行不当利用,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也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总结来说,驰名商标因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影响力,享有多重特殊保护,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维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侵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您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