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第五十七条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具体是哪些行为-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是一个兜底条款,旨在涵盖除前六项明确列举的侵权行为外,其他可能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释和可能涉及的具体行为类型:

一、法律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第(七)项作为兜底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意味着,任何未被前六项明确列举,但实质上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二、可能涉及的具体行为类型

  1.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 这种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企业与注册商标存在关联,从而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某企业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知名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号进行宣传和销售。
  2. 在广告宣传或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 包括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在广告宣传中突出展示近似标识。这种行为可能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3.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域名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利用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为这种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认为该域名下的网站或商品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关联。
  4. 其他故意混淆商品来源或损害注册商标声誉的行为:

    •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外,任何故意混淆商品来源、损害注册商标声誉或利用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例如,通过模仿注册商标的包装、装潢或广告语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注册商标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三、法律责任与维权措施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 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若两者均难以确定,则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同时,赔偿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行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以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 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采取与侵权人协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