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过录音制片人许可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广播播放录音制品时,不可以不经过录音制片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这一结论主要基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与解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款明确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时的权利与义务。

  • 可以不经许可: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时,无需事先获得录音制片人的许可。
  • 但应当支付报酬:这是法律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定的法定义务,即必须向录音制片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付酬办法的具体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付酬的标准和方式,国务院制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付酬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录音制品时应如何支付报酬,包括付酬水平、计酬方式、付酬标准以及优惠措施等。

  • 付酬水平: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
  • 计酬方式:提供了三种计酬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包括固定数额计酬、按广告收入比例计酬以及按播放时间计酬。
  • 付酬标准:根据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占播放节目总时间的比例,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等因素,制定了具体的付酬标准。
  • 优惠措施:对中西部地区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儿、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实行必要的减免。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与录音制片人订立了许可使用合同,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支付报酬。
  2. 协商确定:在未经录音制片人许可的情况下播放录音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协商,确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3. 及时支付: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于每年度第一季度将其上年度应当支付的报酬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著作权人,并提供播放作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播放时间等情况。

法律后果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未经录音制片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就播放其录音制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建议: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录音制品时,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既能够丰富节目内容,又能够尊重和保护录音制片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