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并非由商标权人直接“鉴定”其真伪来认定,但商标权人出具的商品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商标权人鉴定意见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人出具的商品鉴定意见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鉴定意见:部分观点认为,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形式上以“鉴定书”“鉴定报告”等形式呈现,且结论明确,因此属于鉴定意见。然而,商标权人通常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且在主体资格上存在利害关系,这不符合法定的鉴定意见条件。
书证:有观点认为,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呈现,具有书证的证据形式特点。但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事实,而商标权人的鉴定意见更多体现的是其对商品真伪的主观判断。
证人证言:商标权人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中所做的证词可能被视为证人证言。但在没有鉴定人主体资格的前提下,相关鉴定意见并不完全等同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在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中,商标权人通常被认定为被害人。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表述,体现了被害人的观点和意见,因此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被害人陈述。
目前通说认为,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更接近于被害人陈述,因为它体现了商标权人作为被害人对侵权行为的主观判断和诉请。
二、商标权人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对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从合法性和真实性两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合法性审查:
真实性审查:
三、商标权人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商标权人出具的真伪鉴定意见,一般应当认可其证明效力。这是因为:
权威性:商标权人对产品真伪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且即使相同的商品在没有商标授权使用时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执法常规: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也要求权利人对产品真伪出具意见,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
然而,也需要注意排除串货行为等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情况。如果查证后确实仅仅是商家之间的串货行为,则应当否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同时,该鉴定意见必须和其他相关涉案证据互相印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建议
商标权人: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结论。
涉嫌侵权方:如果对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反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在审查商标权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进行审查,确保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希望以上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商标权领域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