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请求中专利权人当庭可以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这些也是《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类型:
- 当事人的陈述:即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专利文件、合同、信函等。
- 物证: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与专利相关的产品、模型等。
-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声音、图像等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实验录像、产品演示视频等。
- 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这些也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 鉴定意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意见,如技术鉴定、专利检索报告等。
- 勘验笔录: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如现场勘验笔录、产品拆解记录等。
在提交证据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如果提交的是外文证据,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除非该证据能够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或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真实性,或对方当事人认可其真实性。
- 提交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并且足以证明专利权无效的主张。
总之,在无效请求中,专利权人当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多样,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当类型的证据进行提交,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