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具体包括哪些”这一问题,我可以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被诉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2025年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擅自接触、占有或复制:由权利人控制下的,包含商业秘密或者能从中推导出商业秘密的文件、物品、材料、原料或电子数据,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员工未经授权私自复制公司电脑中的商业秘密文件,或者外部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企业存储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
通过提供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人身威胁、设计陷阱等方式:引诱、胁迫、骗取权利人的员工或他人为其获取商业秘密。这包括向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提供金钱、礼品或其他利益,或者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其泄露商业秘密。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这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企业计算机系统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通过虚假合作、欺诈等手段诱使企业披露商业秘密。
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或盗取。同时,对于发现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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