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摄制影视剧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我根据您的咨询整理的相关信息:
一、联合摄制影视剧的法律定义及形式
联合摄制影视剧,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这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联合摄制: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
- 协作摄制: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
- 委托摄制: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
二、联合摄制影视剧应遵循的原则
联合摄制影视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 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定;
- 有利于中外电影交流;
- 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三、联合摄制影视剧的审批流程
- 立项申报:中方制片单位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摄制立项申请、参与出品的国产电影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复印件、电影文学剧本等。
- 审批决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
- 签订合同: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同。
- 审查与公映: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完成后,需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四、其他注意事项
- 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并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 中外双方如需更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应当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综上所述,联合摄制影视剧涉及多个法律环节和审批流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