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专利期限补偿能否适用已上市新药,专家建议溯及既往”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期限不超过十四年。这一制度旨在平衡因专利审批等行政程序导致的专利实际有效实施时间缩短问题,通过延长专利保护期限,保障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并激励创新活动。
关于专利期限补偿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时,修改后的专利法并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专家建议溯及既往,可能是出于更好地保护新药研发者利益、激励更多创新投入的考虑。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溯及既往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特别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已上市新药,除非有新的法律或特别规定出台,否则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综上所述,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溯及既往,对于已上市新药而言,除非有新的法律或特别规定出台,否则无法获得专利期限补偿。然而,新药研发者仍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并加强自身的专利布局和保护工作。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