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有一年的保护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结论前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通常不予核准。但存在特殊情况,即如果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那么自撤销公告之日起,并不适用这一年的保护期限制。

详细分析:

  1. 一般情况: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意味着,在商标被撤销后的一年内,其他人不能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保护原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2. 特殊情况:

    • 然而,也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如果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那么自撤销公告之日起,并不适用上述一年的保护期限制。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可以在商标被撤销后立即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总结:

  • 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后,通常享有一年的保护期,期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 但如果他人在先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则不受这一年的保护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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