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都有谁提异议的-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商标异议可以由以下主体提出:

  1. 在先权利人: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商标在先注册人、商号权人、著作权人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他们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侵犯了其在先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 例如,商标在先注册人发现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其商标专用权和市场价值时,有权提出异议。
  2. 利害关系人:这类主体主要包括被许可使用人、代理商或经销商等。他们与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其商业利益时,可以提出异议。

    • 例如,被许可使用人虽然不拥有商标所有权,但商标使用情况与其利益密切相关。若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能对其使用的商标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市场混淆或影响其商业利益时,可提出异议。
  3.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即使与该商标不存在特定的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只要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如缺乏显著性、带有不良影响、侵犯公共利益等,也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例如,发现某商标含有歧视性词汇或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的主体范围广泛,包括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他们只要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存在违法或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均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