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侵权商品储存地确实具有管辖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管辖权确定。
具体来说:
综上所述,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政处罚案件中,侵权商品储存地作为侵权商品的重要关联地点,确实具有管辖权。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