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版权所属 是哪-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短剧的版权归属,主要取决于制作过程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归制作者所有。以下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分析:

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在短剧制作过程中,如果制作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之间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比如通过合同形式对版权归属进行了确定,那么版权就按照约定来归属。例如,各方签订合同约定版权归某一投资方所有,或者由多个投资方共同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就以合同约定为准。这种明确的约定能够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版权纠纷,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无明确约定的情况

如果制作方或投资方之间没有对短剧的版权等事项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短剧通常属于该条款中“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所以版权一般归制作者所有。

这里的制作者可以提供制作筹备过程履约记录、支出凭证等举证证明其为制作主体,也就是法定的著作权人。比如,制作者能够提供拍摄设备的租赁合同、演员的签约合同、场地使用费用支付凭证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其是制作主体的证据。

存在多个制作主体的情况

当存在多个制作主体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例如,几个制作公司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短剧的创作拍摄,那么他们就是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短剧的著作权。在行使著作权时,需要各方协商一致,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一方不能随意阻止其他方行使一些基本权利,但收益要合理分配。

特殊情况

  1. 注意作品的署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若在公开传播争议微短剧作品时,或在其筹备、宣发过程中,进行了版权标注、署名等表示,有可能会推定标注的主体为著作权人。不过,在微短剧的合作中,各方可能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或出于当时友好合作的背景,进行与实际版权归属合意不一致的版权署名或标识。在传统影视剧的习惯中,法院往往将“出品方”、“摄制方”、“制片方”类的署名主体作为推定著作权人。
  2. 注意与发行平台合同的签约主体:投资方之间没有有效的书面文件约定版权归属,而与平台公司签署的摄制、采购等发行类合同(尤其是首发合同),往往会约定争议微短剧的版权归属。若有证据证明其他投资方对该合同内容知悉并未提出异议,且平台参与了该视听作品的创作、改编,可能推定为各投资方认可平台合同约定的“版权归平台公司所有”或“由签约投资方与平台共有”等约定,视为其他投资、制作主体放弃了该等短剧的版权。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版权纠纷,建议各方在短剧制作前就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版权归属、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如果您在短剧版权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