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定许可的六种情形-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您好,关于出版法定许可的六种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1. 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时,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种情况下,转载方也需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不过,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

  4. 播放作品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同样需要支付报酬。这是为了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

  5. 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也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6.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虽未直接称为“法定许可”,但具有类似性质): 这一情形主要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如通过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特定的作品时,可能享有类似法定许可的待遇,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但同样需要支付报酬并遵守相关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情形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可能并未直接以“法定许可”的名义出现,而是作为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特殊规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详细地帮助您理解出版法定许可的六种情形。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