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到底哪条是一般条款-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在《著作权法》中,第十一条可以被视为一般条款,而第十九条则是针对特定情形的特殊规定。以下是对这两条条款的详细解释:

第十一条:一般条款

第十条主要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原则,它确立了著作权归属的基本框架,适用于大多数著作权归属的情形。具体来说,该条款指出:

  •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自动取得著作权。
  •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这进一步明确了作者的身份,即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作者,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取得著作权。
  •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这是对特殊情形下作者身份的认定,即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作者。

由于第十一条确立了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且适用于大多数情形,因此可以将其视为一般条款。

第十九条:特殊规定

第十九条则针对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特殊规定。它指出:

  •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这表明,在受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著作权的归属并不自动归属于作者(受托人),而是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对委托创作作品中著作权归属的默认规则,即在没有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由于第十九条仅针对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特殊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著作权归属的情形,因此它是一条特殊规定。

总结与建议

在理解这两条条款时,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第十一条确立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和框架,而第十九条则针对特定情形(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进行了特殊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相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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