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主要涉及定金的性质、效力及处理方式,核心结论如下:
定金的法律性质与成立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是合同双方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担保方式,需以书面形式约定,且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购房场景中,买方支付定金后,若卖方违约需双倍返还,买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此为“定金罚则”的体现。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
定金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的竞合处理
若合同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守约方仅能选择其一主张(《民法典》第588条)。若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要求赔偿超出部分,但需举证损失范围。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或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