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法律条文-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1-08 行政纠纷

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能否被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关键标准。以下是对这三性的详细阐述及相关法律依据:

  1. 合法性

    • 定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这确保了证据的取得方式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例如,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均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真实性(客观性)

    • 定义:真实性(或客观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带有任何主观成分。这要求证据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不伪造、不变造。
    •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及质证程序,有助于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例如,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八条强调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及时限,以及法院对视听资料的辨别真伪和审查判断。法院应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结合证据的形成过程、来源、内容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对于私文书证,如果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通常推定为真实。
  3. 关联性

    • 定义: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内在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这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
    • 法条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时,应考虑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了在审查证据时需考虑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包括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以及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等。

综合分析: 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三个方面来判断证据的可采性。合法性确保了证据的取得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真实性保证了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而关联性则确保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建议: 在处理和提交证据时,当事人和律师应特别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的取得方式和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且与案件事实具有紧密联系。这样,才能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和说服力,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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