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销售“三无食品”的认定标准,核心在于判断食品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若食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三无食品”:
无生产日期或保质期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若食品未标注或标注模糊无法辨识(如被涂改、遮挡),即构成“三无”情形之一。
例外情形:散装食品(如现场称重的坚果、糕点)若在容器或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不视为“三无”;但若完全未标注,仍属违规。
无生产厂家信息
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六十七条)。若食品包装上缺失上述任一信息,或标注虚假信息(如虚构厂名、地址),均属于“三无”范畴。
注意:若食品标注“分装”“委托加工”等字样,需同时标明分装者或委托方的信息,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违规。
无生产许可证编号(SC编号)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即“SC”开头的14位数字)。若未标注或标注过期、无效的编号,食品即属于“三无”。
特殊情形:农产品(如新鲜蔬菜、水果)若未经过加工包装,可不要求标注SC编号;但若经过清洗、切分等简单处理并包装销售,则需标注。
法律后果与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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