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概念-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以受贿罪论处。以下是对斡旋受贿的详细解析:

一、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客观要件:

    •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条件可以基于职务关系形成的制约关系,也可以是基于职务影响力形成的非制约关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上下级单位无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影响。
    •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帮助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
    •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包括直接的金钱、物品以及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等。
  3.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必须明知自己需要利用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存在故意为之的心态。

二、法律特点

  • 间接性:行为人并不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 目的性:明确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收益性: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且通常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处分,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等)的,也视为有“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四、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1. “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 需从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工作联系、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等方面判断。若仅基于私人关系,则可能不构成斡旋受贿。
  2. “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 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等综合判断。对于边缘情况,需深入分析竞争环境、行为手段等多方面因素。
  3. 证据收集与证明:

    • 由于行为的间接性和隐蔽性,证据收集难度大。司法机关需收集多方面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五、与普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

  1. 与普通受贿的区别:

    • 普通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斡旋受贿则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间接影响力。
    • 普通受贿中,利益可以是正当或不正当;但斡旋受贿明确要求必须是不正当利益。
  2.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别:

    • 斡旋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且是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进行受贿。

总结来说,斡旋受贿是一种复杂且隐蔽的犯罪行为,其认定和打击需要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其定义、构成要件、认定难点及与相关罪行的区别。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