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职业病申报工伤的处理条款”问题,以下是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相关内容整理的详细解答:
一、申报主体与时限
申报主体:
- 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承担申报工伤的责任。
-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报时限:
- 所在单位应当自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申报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审核与受理
- 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调查核实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 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五、认定决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相关事项,并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六、特殊情况处理
- 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七、送达与保存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清晰地解答您关于职业病申报工伤的处理条款的疑问。如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